全省首部!《焦作市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202年正式施行
12月26日,《焦作市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作为河南省首部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焦作市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红卫介绍了《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20条,不设章节,聚焦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重点明确5项关键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覆盖 “最后一公里”。为保障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将县道、乡道和村道以及与国省道平交路口上设置的交通安全设施作为调整对象,并将适用范围扩大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活动,确保农村公路安全 “无死角”。
2. 细化职责分工:压实 “多方责任链”。《条例》重点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评审和竣工验收、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等工作。
3. 固化建设机制:守住 “源头安全关”。《条例》将我市实践中形成的“四个一”“四同步”工作机制,通过立法进行固化。明确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规定在混合交通流量大、事故易发多发的平交路口,可以设置黄闪灯、减速丘(带)、警示标志、测速显示仪等设施,从源头降低事故风险。
4. 拓宽资金渠道:破解 “经费难题”。《条例》针对建设和维护资金不足、来源单一等问题,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除政府财政资金外,还可以通过村委会筹集、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5. 强化法律责任:拧紧 “刚性约束阀”。《条例》按照不重复、不抵触原则,主要对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设定了行政责任,同时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法规的刚性约束。
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治国介绍了《条例》制定的背景意义、主要特点等情况。
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是目前公路交通安全系统中的薄弱环节,与城市道路、干线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未能形成系统性衔接,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对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数据显示,我市近三年亡人事故中,农村公路交通亡人事故在全市交通亡人事故中占比70%以上,而农村公路交通亡人事故近70%发生在农村公路路口。农村公路路口安全设施缺乏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此背景下,《条例》的制定具有三重关键意义: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观点的需要;是总结实践成果、回应群众关切,从源头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是落实农村路口源头治理工作要求,明确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护责任,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发挥作用的需要。
《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与实效导向,形成两大鲜明特点:
坚持围绕中心与服务大局相结合:既紧扣省委、省政府农村路口源头治理的工作要求,将设施建设作为交通系统保障民生的重点,又从制度、财政、技术规范等层面,明确设施设计、建设、管理、维护,确保其发挥作用、降低事故率。
坚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日常巡查保护并重:建设上,坚持技术规范与农村公路现实条件适配,杜绝 “一刀切”,因地制宜设计建设;管护上,明确责任主体、巡查维护单位职责及法律责任,保障设施验收移交后持续有效运行。
农村公路是连接城乡的 “毛细血管”,更是群众的 “幸福路”“平安路”。《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补齐焦作市农村公路安全短板,为保障群众出行安全、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