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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获批


发布时间:2025-09-30
  9月29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焦作市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迈入法治化新阶段,为提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水平、助推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随着农村路网持续扩展,我市农村公路总里程已突破7000公里,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与城市道路、干线公路未能有效衔接,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近年来,我市探索推行“四同步”“四个一”等治理机制,农村交通亡人事故大幅下降,被省公安厅评为“减量控大”贡献突出地市。《条例》的制定实施,有助于系统破解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滞后、权责不清、维护不足等问题,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效,补齐民生安全短板,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条例》于今年初列入省、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审议项目。6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此后,经多轮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于于8月20日第二次审议通过《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共20条,采用不设章节的简易体例,重点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调整范围、建设管理原则、政府部门职责、公众参与、建设标准、竣工验收、隐患排查、管理维护、资金保障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对象。《条例》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等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具体涵盖县道、乡道、村道及其与国省道干线平交路口上设置的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实现对农村公路重要节点和全线设施管理的全覆盖。

细化政府部门职责分工。针对管理职责交叉、协同不畅等问题,《条例》明确交通运输部门是主管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设计方案评审、竣工验收和隐患排查治理。同时,重点细化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分工明确、联动高效的责任体系。

固化有效工作机制与建设标准。《条例》将我市实践中形成的“四同步”机制上升为法规规定,明确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此外,授权在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的平交路口,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黄闪灯、减速丘、警示标志等“四个一”设施,提升中重点路段安全防护能力。

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为破解建设和管护资金不足的难题,《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建设、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同时鼓励通过村民委员会筹集、接受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补充资金,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设定清晰法律责任增强约束力。依据不重复、不抵触原则,《条例》重点对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设定行政责任。同时,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设置处罚条款,对过失损毁行为明确民事赔偿责任,增强法规的刚性和可执行力。

作者: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