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通过二审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通过二审
发展全域旅游是焦作市实现旅游“二次创业”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现实路径。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表决。该《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将正式向社会颁布实施。
《条例》制定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法规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地方特色,围绕解决实际问题寻求治本之策、建立长效机制,以解决焦作“全域旅游”发展的核心问题为目标,写好“关键条款”,确保每一项制度“可执行、易操作、真正管用”;二是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发挥规划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对依法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等作出规定,推动构建布局合理、特色分明、点线结合、协调发展的全域旅游新格局;三是坚持社会参与,形成全域旅游发展的强大合力,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开展旅游公益服务,对在全域旅游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加强旅游协会与相关行业协会协同联动等作出规定,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参与全域旅游工作;四是坚持协同发展,推动区域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对构建市场共建、品牌共育、利益共享机制,深化区域间旅游协作,加快南太行自然生态旅游区、黄河文化旅游产业带等精品旅游区(带)建设等作出规定,推动形成合力兴旅、差异发展的全域一体化发展态势;五是坚持产业融合,推动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康养、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加快培育旅游新业态,对做好“旅游+文化”“旅游+乡村”“旅游+城市”“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体育”等新业态作出规定,推动焦作市全域旅游凝聚新动力、形成新优势,加快旅游“二次创业”。
《条例》共6章65条。第一章总则,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责任等作出了规定;第二章规划和建设,对规划编制与实施、旅游用地政策、资金和人才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作出了规定;第三章新业态培育,对培育文化、乡村、工业、体育等旅游新业态以及产业融合发展等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对旅游服务体系、标准化管理、产业监测、联合执法机制以及旅游宣传推广等作出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对旅游经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第六章附则,对法规的施行日期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