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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如臣就《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0-08-31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批准。为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推动宣传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如臣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开展“四城联创”,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社会文明整体水平不断提升。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现有垃圾处理设施处于满负荷甚至超负荷运行状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势在必行。为此,市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东部静脉产业园正在加快建设,垃圾分类覆盖面不断扩大,市民知晓率持续提高,社会共识逐渐形成,但在推进过程中仍存在整体推进不够、设施建设滞后、收运作业不规范、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更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为高质量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条例》的出台,对于有效减轻我市环境承载压力、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条例》制定过程中把握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是市委确定的重要立法任务,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不抵触”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决策部署,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垃圾产生量增速过快、分类投放质量不高、收运处理作业不规范、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发函、发布公告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100余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在草案修改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并尝试建立意见采纳反馈制度,增强立法的回应性和互动性。

3:《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如何定的,是否包括农村

答: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主要在中心城区推进,但也有一些农村先行先试,考虑到有的县(市)目前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条例》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和农村,同时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样既体现城乡统筹原则,也符合我市实际。

4:《条例》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突出了市政府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统一领导职责,规定市政府应当确定管理目标,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保障资金投入和人员配置;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条例》还规定,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和实施相关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规范、对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应急预案、公开选聘社会监督员等相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5:《条例》在源头减量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源头减量是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根本途径。《条例》按照“鼓励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思路,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规定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包括建立源头减量机制、鼓励减少垃圾产生量、限制产品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综合利用和可重复使用产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行净菜上市等内容。

6:《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条例》第十九条结合我市试点工作实践,参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将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其中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厨余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7:《条例》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并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8:《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并对管理责任人的确定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对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进行指导、监督;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等。

9:《条例》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要求收运单位应当配备相应收集设备,运输车辆做到密闭、完好、整洁,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志、标识,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等;处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等。

10:《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实施《条例》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入了依法推进的新阶段。为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良好氛围,年底前,我们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条例》进行解读,提高公众对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和参与率,为贯彻实施《条例》打牢群众基础;二是要推进贯彻实施,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加快静脉产业园及其配套设施等终端处理设施建设,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为贯彻实施《条例》创造必要条件;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将采取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得以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