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让人民群众了解市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工作开展情况,提高工作透明度,现对《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请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广大人民群众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决定(草案)》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来信来函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焦作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
地址: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708
电话:0391-3568087
电子邮箱:jzrdhzw@163.com
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20日
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草案)
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加快推进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及洁净型煤“双替代”(电代煤、气代煤)等。2020年采暖季前,平原地区全部划定为“禁煤区”。市政府督促各县(市)按上述规定划定“禁煤区”。
划定的“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矿、火电厂、洁净煤仓储供应、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
二、已完成“双替代”的农村地区,要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配电网建设,保障“电代煤”电力供应以及“气代煤”气源供应;偏远山区未完成“双替代”区域,洁净型煤配送网点予以保留,为偏远山区未完成“双替代”的居民提供生活和冬季取暖所需的洁净型煤。
三、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双替代”和“禁煤区”各项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等散煤设施设备的取缔。
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焦作市“电代煤”“气代煤”供暖工作方案的制定、气源保障和电力供需平衡协调、电价落实和气价的调整落实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推进集中供热改造、全市天然气供暖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指导规范各县(市)区建立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抓好天然气相关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查处从事散煤(含洁净型煤)生产、仓储、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非法占用地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散煤销售点;对生产、销售的洁净型煤质量进行抽检;负责查处洁净型煤企业变相涨价、哄抬价格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应按照职责,除为煤矿、火电厂、洁净煤仓储供应、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运输煤炭的车辆外,禁止煤炭及其制品运输车辆进入禁煤区。
公安部门依法对散煤运输车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载物抛洒、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督促有关县(市)区政府加强洁净型煤企业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原煤购入台账和洁净型煤生产销售台账。
财政部门应督促县(市)区政府制定落实洁净型煤生产供应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和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的财政补贴方案。
农业农村部门应做好农业生产活动中的散煤污染治理工作。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内管理部门按照决定要求,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散煤治理的决定落实到位。
市政府及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散煤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确保辖区内贫困户、五保户日常生活和冬季取暖的用气用电,并对其用气用电情况建档立卡,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冬季取暖。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决定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或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和“禁煤区”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严格落实散煤治理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散煤治理投诉举报制度。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纪委监委约谈所在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一)未能按时完成散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
(二)属地责任不落实、防治不力、失职渎职的;
(三)有其他应当约谈情形的。
九、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散煤污染治理的情况。
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