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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出台《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草案)》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12-04

——2019年10月31日在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主任  杨火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提请出台《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台《决定》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散煤污染治理关系到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我市大气污染源解析情况来看,散煤污染已经成为大气中颗粒物的重要污染来源,并且散煤燃烧基本上都属于低矮面源,排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很容易被吸入到人体内,对身体健康带来直接危害。搞好散煤污染治理工作,已成为改善大气环境的迫切需要。

散煤污染治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不仅牵涉到工农业生产问题,而且牵涉到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问题,工作头绪多,管理难度大,同时我市作为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面临明年国家的全面验收,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当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形势下,面对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复杂而繁重的任务,必须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治理大气污染,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治污。今年8月上旬,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污染防治暨“三散”治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省辖市要从满足当前大气污染防治需要的角度出发,加强立法工作,使散煤治理管控有法可依。今年8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在郑州召开全省散煤污染治理立法工作协调会,安排部署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散煤污染治理地方立法工作,要求在10月底之前出台关于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因此,在散煤污染治理形势日益紧迫和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背景下,我市于9月份启动了起草《决定》的相关工作。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对《决定》起草工作高度重视,于9月上旬召开主任会议进行研究,并印发了《关于出台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整个起草工作在主任会议领导下,由分管领导乔学达副主任牵头负责,环资工委承办。9月下旬和10月上旬,乔学达副主任带领环资工委和市发改委等部门有关人员两次深入温县、博爱4个乡镇、8个不同类型的行政村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基层老百姓对“双替代”和散煤禁烧工作的意见,为起草《决定》了解社情民意。考虑到该《决定》所规范的事项属于政府部门对散煤市场管理、“双替代”取暖等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需要政府部门直接参与,所以9月上旬,由市政府先行组织市散烧办(市场监管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等部门开始起草工作。《决定(草案)》起草后,几次征求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由市司法局对《决定(草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把关,10月16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收到该《决定(草案)》后,立即安排征求意见,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立法咨询专家征求意见,并在市人大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征求社会意见,期间共收集了30多条意见建议。同时,环资工委还注重与外地市人大常委会的沟通联系,交流信息,并多次向省人大环资工委汇报情况,接受工作指导。10月22日,由市人大法制委、环资工委组织部分专家与市直相关部门主管人员参加的论证会,逐条研究修改。10月24日,将修改稿连同起草说明向市委作了书面报告,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原则同意,并由市委办公室进行了文字和法制方面的把关。10月27日,在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上,作了《决定(草案)》起草情况汇报,并根据主任会议要求,对《决定(草案)》文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十一条,涉及4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是目标任务(第1—3条)。提出了2020年采暖季前,全市平原地区全部完成“双替代”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且由市、县两级政府分别划定“禁煤区”,实现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含洁净型煤)“清零”,巩固散煤替代成果。

为切实保障群众生活不受影响,提出已完成“双替代”的农村地区,要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配电网建设,保障“电代煤”电力供应以及“气代煤”气源供应;偏远山区未完成“双替代”区域,保留洁净型煤生产及配送网点,为偏远山区未完成“双替代”的居民提供生活和冬季取暖所需的洁净型煤。

第二部分是治理责任(第4—6条)。明确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双替代”和“禁煤区”各项工作,严格查处各种违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散煤和洁净型煤的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管理部门按照决定要求,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力度,确保散煤治理的决定落实到位。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散煤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部分是执法问责(第7—9条)。提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决定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或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大散煤治理工作和“禁煤区”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严格落实散煤治理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散煤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未能按时完成散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等情形的,由市政府约谈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部分是人大监督(第10条)。提出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散煤污染治理的情况。

环资工委认为,该《决定(草案)》工作目标明确,部门职责清晰,治理措施有力,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加强环境保护的要求,体现了统筹散煤污染治理和保障民生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焦作实际。根据10月27日,第21次主任会议精神,提请第十二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